嘉善县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和接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嘉善县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和接收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以及接收管理行为,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单位和接收管理单位的权利义务,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浙江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建城[2001]66号),以及《嘉兴市市政工程验收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嘉建委城(2001)2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嘉善县行政区划区内由县财政投资的符合施工许可管理条件、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桥梁、涵洞、给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以及接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嘉善县建设局是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和接收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嘉善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受县建设局委托依法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管理。嘉善县
1城市建设管理处(以下简称城建处)根据建设局内部行政执法责任制分解,具体承办备案管理和接收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验收
第四条工程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第五条初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可提前2至3个工作日通知嘉善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初步验收时间;
(二)初步验收时,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可邀请规划、质监、污水、勘察、设计和施工等有关单位对需要提前进行检查或检测的内容进行检查验收;
(三)经检查需要整改或完善的,初步验收后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组织整改或完善,初步验收纪要同时抄送质监站;
(四)整改或完善完成后,经监理复查,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确定竣工验收日期。
第六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
2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有规划部门对工程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出具的认可文件;
(十)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十一)涉及污水设施的,应当有污水专业运行管理单位经查验后出具的准许使用的书面意见;
(十二)嘉善县建筑工程管理处、质监站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
3工程师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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