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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和接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房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印发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湖北省境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具体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其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下称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向备案机构申请备案。

本实施细则所称备案机构,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五)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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