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和接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明确其程序与内容,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粤建管字
[2001]3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装修工程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铁路、给排水、燃气、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适用本办法。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未按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办理。
第二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第六条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是指建设工程按报建审批、设计文件要求及合同约定的事项完工后,建设单位组织参建有关各方依照国家有关验收规范、标准,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的专项验收。该专项验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前提条件之一,其作用等同于规划、环保和消防等专项验收。
第七条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由按规定对工程建设实施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并出具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意见书。
第八条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内容、验收程序及所用表格等委托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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