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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

收管理的通知

赣地税发[2010]24号

颁布时间:2010-2-10发文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以下简称自开票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一经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货物运输企业,应按规定动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核算管理办法,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建帐建制,严格收入管理,严禁收入不入帐,不计或少计收入;杜绝虚列成本费用,确保成本费用核算真实、合法、合理;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防止有意少缴或不缴企业所得税

二、对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企业所得税预缴可实行按照月度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自开票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主管地税机关确定。

(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按财务会计规定独立设置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能准确计算盈亏

(二)收入全部纳入本企业进行财务核算。并按国家财务制度要求设置银行存款、现金管理日记账,做到帐证相符、银证相符。遵守现金管理要求,对大额现金支付能通过银行转账。


(未完,全文共1613字,当前显示53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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