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jxds/wd—a12002—2006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认定、审验管理作业指导书
1.0目的
规范我省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年审程序,加强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税收管理。
2.0适用范围
我省境内从事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
3.0工作职责
3.1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资料的初审与上报。
3.2属地分局(所)负责初审与上报。
3.3县(市、区)局税政部门负责对货物运输业纳税人的审核与上报。
3.4设区市局营业税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4.1工作程序
4.1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程序4.1.1申请
凡符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向办税服务厅受理岗提交资格认定书面申请报告,申请办理资格认定。同时附送以下需查验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a)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b)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c)道路(内河)运输经营许可证;d)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除外,新办企业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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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e)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租期必须1年以上;f)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g)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h)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资料,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属地分局(所)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的查帐征收纳税
i)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对于系统中正常管理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已掌握的材料可以不要再报送。
4.1.2受理
受理工作由办税服务厅受理岗负责2个工作日内完成。
服务大厅受理岗收到纳税人报送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及附送资料后,经审核齐全无误的,将认定表内容录入系统,相关材料录入或扫描进系统,通过系统提交属地分局税收管理岗,并打印《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注明领取时间,将有关证件原件交还给纳税人。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全部补正内容。对现在无法录入系统必须纸质传递的资料填写《税务文书传递单》,将申请的有关资料传递到属地分局税收管理岗审核。
4.1.3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初审
初审工作由纳税人属地分局(所)7个工作日内完成。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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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1税收管理岗收到办税服务厅受理岗位传递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及附送资料后,审核其是否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a)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
b)上一年度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
c)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d)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e)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f)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4.1.3.2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后提交分局长(副分局长)审批,连同附送资料一并提交县(市、区)局税政管理岗;
4.1.3.3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上签署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退回办税服务厅受理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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