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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支持“发明创业”务实推动“双创”发展

关于支持自主经营鼓励创业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拓市场调结构促消费增优势惠民生的若干政策意见》(甬政发„2009‟109号)精神,更好地发挥市场准入职能,支持各类市场主体自主经营和创业发展,以创业带动就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利用资本资源创业和转型升级再创业

(一)放宽“零首付”登记条件。允许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的公司(不含一人有限公司)实行零首付注册,股东须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缴付不低于20%的注册资本,且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余额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清,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清。

(二)支持企业实行集团化经营。放宽企业集团的登记条件,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拥有3个以上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的,允许设立企业集团。

(三)鼓励公司实行股权激励机制,发挥人力资本作用。公司将股权奖励给重要的技术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按股权变更登记办理。

(四)支持利用农村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资产投资设立公司。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村民或社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允许有投资能力的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及城市化过程中由村经济合作社存续下来的社区性经济合作社,以自有集体资产投资设立公司(不含一人有限公司)。

二、支持利用场地资源缓解经营场所瓶颈制约

(五)继续实施商务楼宇内的服务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集中办公。工商部门可对申请集中办公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依法予以登记,并在营业执照经营场所栏加注“集中办公区”字样。同一间办公房内最多可注册5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每家办公面积一般不低于15平方米。

(六)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有效房产证明的房屋可视情作为经营场所。经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出具同意的证明,可将无法提供有效房产证明、但不涉及产权争议的非违章建筑作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

(七)继续允许符合条件的住宅作为经营场所。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项目以及存在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环境污染、扰民的经营事项外,经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已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允许将城镇住宅登记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并核发设定一定有效期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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