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支持“发明创业”务实推动“双创”发展
《关于支持自主经营鼓励创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关于支持自主经营鼓励创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全市各级企业登记机关的职责及操作流程,便于《意见》的执行和具体实施,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放宽“零首付”登记条件
(一)实行“零首付”登记的公司指一般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包括一人有限公司及其他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公司。
(二)“零首付”注册限于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的公司,且仅适用于设立登记。
(三)全体股东需提交要求“零首付”的申请书(样本见附件1),并承诺在三个月内缴付不低于20%且不低于法定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余额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清,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清。
(四)公司在“零首付”期间,企业登记机关核发有效期为三个月的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上载明实际出资情况。
二、鼓励公司实行股权激励机制,发挥人力资本作用
公司将股权奖励给重要的技术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按股权变更登记办理。涉及国有、集体股权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支持利用农村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资产投资设立公司
(一)《意见》中该条款所指的上级主管部门是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申请注册登记时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投资设立公司的文件及村民委员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同意的决议。
(三)关于主体资格证明:
1.村民委员会提交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关于村民委员会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
2.村经济合作社和社区性经济合作社提交营业执照或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
四、继续实施商务楼宇内的服务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集中办公
(一)集中办公仅限于从事服务业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二)需经房产所有权人和承租企业一致同意,提交房产所有权人和其他在先注册企业一致同意的书面证明材料。(样本见附件2)
(三)每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办公面积一般不低于15平方米,最少的不低于10平方米。
(四)企业登记机关通过“准入系统”查询确系同一间办公房的,最多可注册5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五)企业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经营场所栏具体地址后加注“集中办公区”字样。
五、无法提供有效房产证明的房屋可视情作为经营场所
(一)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需提交将无有效产权证明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申请书,并说明理由。
(二)生产型企业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同意使用的证明;其它企业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城建管理部门出具证明;个体工商户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房屋所有者有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样本见附件3)
(三)股东和企业(个体工商户)需承诺用作经营场所的房屋为无产权争议的非违章建筑,并不作为产权性质和拆迁赔偿的依据。(样本见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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