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涉税问题
我是房地产企业,请问。动迁户要房回迁/回迁代建费及按售价增加面积等事宜如何纳税、发票开全额还是扣除原有房照面积金额。
答复:流转税管理处:由于《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三)》第四条“房屋开发公司用于补偿动迁户的房屋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已废止,从2007年1月1日起,对房屋开发公司补偿给居民个人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对补偿给动迁单位的商品房仍按原规定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对房屋开发公司补偿给动迁户的商品房按对外销售价格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应全额开具发票。
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给动迁户回迁房,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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