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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1

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困难居民

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我县农村困难居民的基本医疗,健全和完善我县农村医疗救助体系,根据《鞍山市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我县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我县农村户口,参加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农村低保边缘户待遇或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人员。

第三条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衔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救助对象享受医疗救助的前提条件。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由县卫生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相关负责人组成我县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县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的组织协调工作以及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承担。

第五条民政局负责我县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的确认并统一填写、发放《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证》,并在《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证》上注明医疗救助对象的救助类型(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农村低保边缘户待遇或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同时负责将各乡镇、办事处医疗救助对象基本信息传送给县合作医疗局,并及时传送变更的医疗救助对象基本信息;财政局负责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核拨和监督检查工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负责医疗救助的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各乡镇、办事处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成立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领导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域及本单位的医疗救助工作。

第三章定点医院

第七条县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均为我县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定点医院。

第四章医疗救助的标准及范围

第八条医疗救助分为门诊和住院两种形式。

(一)救助对象中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低保边缘户待遇在定点医院门诊就医的,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后,个人承担的费用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即救助金额=(门诊总费用-合作医疗报销医药费)×60%,每人每年救助的封顶线为100元;救助对象中的五保供养对象在定点医院门诊就医的,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后,个人承担的费用给予全额救助,每人每年救助的封顶线为100元.

(二)救助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低保边缘户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后,个人承担的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即救助金额=(合作医疗参报费用-合作医疗报销医药费)×50%,救助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每人每年救助的封顶线为3000元,救助对象中的农村低保边缘户每人每年救助的封顶线为2000元;救助对象中的五保供养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后,个人承担的费用给予全额救助,每人每年救助的封顶线为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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