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1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农村医疗保障救助制度,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民保字(2012)29号《关于印发的通知》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救助对象
(一)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对象);
(二)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包括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三)持有县民政部门发放的《安徽省定期定量抚恤补助证》的重点优抚对象;
(四)持有县民政部门发放的《社会定期救济证》的重点社会救济对象。
二、救助病种
(一)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急性脑中风;
(三)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四)严重心脏病;
(五)重型肝炎;
(六)艾滋病;
(七)重症精神病。
三、救助标准
(一)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一次性救助xx元;
(二)肾功能衰竭(尿毒症),一次性救助xx元;
(三)重型肝炎,一次性救助1500元;
(四)艾滋病,一次性救助3000元;
(五)急性脑中风,一次性救助1000元;
(六)严重心脏病,一次性救助1000元;
(七)重症精神病,一次性救助1000元。
四、救助办法
经审核符合本《方案》救助病种的救助对象,住院期间先按救助标准给予及时救助。救助对象在按规定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根据医疗救助资金总量情况,原则上个人负担5000元以上的,可实施二次救助,且同一救助对象一年中累计享受救助总额不超过1万元。对五保供养对象患病住院的优先救助且不受病种限制。
五、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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