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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宁县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实施方案1

义乌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的社会救助体系,逐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改善农村困难家庭居住条件,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分步施救。以我市农村低保户和低收入户为救助重点,逐年分步实施。

(二)自力更生,多方帮扶。要立足农户自力更生,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按照“政府补一块、集体助一块、个人出一块”的方式筹措资金,鼓励群众互帮互助。

(三)统筹建设,保障基本。摸清我市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状况,逐步提高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抗御灾害的能力。

第三条义乌市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的领导和协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核定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的救助方式、救助标准,与上级部门的衔接以及对该项工作的监督检查等。

市民政部门负责我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现状的调查摸底和救助对象的审核审定等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资金的筹措安排工作。

市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含工业园区管委会,下同)负责辖区内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申请的审查、工程管理、验收、资料收集等组织实施工作。

相关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根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辖区内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申请的受理、调查等日常服务工作。

第二章对象第四条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的对象:

(一)不宜实行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二)农村低保户和低收入户中的无房户、危房户、因灾倒房户、住房困难户(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或住房残破简陋、不御寒冷和风雨、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的家庭);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家庭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拒绝管理审批部门调查的;

(二)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证件、证明提供不全的;

(三)因家庭成员违法、犯罪造成自身财产损失或住房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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