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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嘉定区安监局

附件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全面落实

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方案

为推进依法行政,健全行政执法机制,全面有效地落实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91号)要求,推动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系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省委省政府依法治省部署,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要求,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系统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强力抓手,分步骤、分阶段、有层次、有重点地推进,全力做好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各项工作,不断开创全省安全生产监管系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新局面。

二、主要任务

(一)界定行政执法责任,建立行政执法岗责体系

1.明晰行政执法职责。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部门“三定”规定明确的职责范围,梳理完善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机构、岗位职责。依法确定内设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责任,明确具体执法责任的主体、期限等。把本部门的法定职权逐项分解落实到内设执法机构、委托执法机构和不同的执法岗位,同时,要建立与每类执法职权相对应的责任体系,列明在实施不同执法职权过程中,对违法或者不当的执法行为应追究的违法责任类型。尽快形成有利于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科学合理、协调配合的职权配置体系,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实施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和调整、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以及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应自相关执法依据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对行政执法权责清单进行调整和公布。同时,加强权责清单的社会监督,切实使行政执法权责清单成为确权清单、晒权清单和限权清单。开展执法活动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为依据,没有强制性规定作为依据的,不得对企业采取现场处理、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措施。

3.加强对委托执法的管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委托执法单位的全面管理,依法委托的应统一确认公布委托执法目录,并在委托机关行政执法权责清单中一并注明受委托组织、委托依据等内容;不符合委托执法法定条件和要求的,要坚决予以清理,收回相关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严禁不具备资格的单位和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安全监管部门委托开展执法活动的,依法对执法活动的后果承担责任。

(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4.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资格审查制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的审查、监督和管理,制定吉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行政执法培训、考试,取得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核发的《行政执法证》,未取得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落实行政执法培训考核规定,定期组织全体执法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培训,对新录用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坚持凡进必考必训,对在岗执法人员原则上每3年轮训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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