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确保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增强城市防空防灾能力,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维护、使用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的领导,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改造的审批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实行平战结合的方针,遵循平时可利用、战时可防空、必要时可防灾的原则。
第五条战时作为人员掩蔽、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防空专业队员和装备器械掩蔽、人防医疗救护和人防柴油电站等功能使用的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应根据国家有关规范确定技术参数。
第六条新建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人民防空工程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1﹒第七条防空地下室防护类别划分为甲类和乙类两种,各设区市的中心城区应按甲类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其他地区可按乙类标准修建。
第八条防空地下室抗力级别应与其战时功能相协调,修建工程类型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县级市及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机关和城市广播电视、供水、供气等生活保障部门的新建公共建筑,应根据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的要求,结合修建相应的一等人员掩蔽部。
(二)县级市及以上城建、市政管理、电力、卫生、医药、公安、消防、化工、环保、电信、工业信息、交通运输等负责组建群众防空组织部门以及在城市重要经济目标毗邻区的新建公共建筑项目,应根据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的要求,结合修建相应的防空专业队工程。
(三)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应根据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的要求,结合新建综合性医院医疗建筑项目的防空地下室应建规模和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建设标准确定。
(四)居住建筑和除本条第
(一)、
(二)、
(三)款规定外的其他公共建筑,防空地下室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战时功能,鼓励建设单位配建5级人防工程。
第九条县级市及以上多层住宅楼,应按照首层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2﹒第十条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建设单位应持以下材料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报民用建筑项目的防空地下室审批:
(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表;
(二)经批准的总平面规划图;
(三)规划部门核准的体现项目规划建设指标的材料;
(四)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经审查合格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含电子文档)以及项目建筑设计总说明、建筑总平面图和防空地下室上部建筑首层平面图;
(五)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防护专项审查报告书。
第十一条工业项目中非生产性建筑的防空地下室审批,应另附以下材料:
(一)项目立项批文(或备案表)明确工业项目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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