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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材料5代表常任制暂行办法

职工(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材料(5)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工会代表大会代表常任制暂行办法

(草

案)

第一章总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实业发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工会代表大会代表常任制是扩大工会民主,实现工会组织的群众化、民主化的基本要求,是代表履行职责、开展活动,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重要保障。

第三条实行代表常任制,有利于工会代表在任期内更好地行使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的作用;有利于工会组织更好地加强自身建设,促进工运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工会代表

第四条代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

(一)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公司及各子公司(区域管理中心)的工会会员;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三)在日常生产、工作中起骨干作用,有一定议事能力;

(四)热心为会员群众说话办事,在会员中有较高的威信。第五条代表的选举产生。代表根据公司工会委员会分配的名额,在广泛征求各选举单位会员和党组织意见的基础上,由选举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暂行规定选举产生。

第六条代表的资格确认。各单位依法选举产生的公司工会代表,由选举单位党组织研究上报公司工会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并在公司工会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通过确认,其代表资格在本届任期内有效。

第七条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选举一次,任期从每届工会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起至下一届工会代表大会召开时终止。代表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对选举单位负责,代表受选举单位会员的监督。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推选的代表,但须经选举单位半数以上工会会员通过。

代表实行替(增)补制。代表因工作变动或退休等原因需要替补时,由选举单位工会提出免去其代表的建议,同时提出相应的替补人选,报公司工会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在下一次代表大会上予以确认。因工作需要新单位编入或原有工会组织因组织体制发生变化,需要增补代表时,公司工会委员会提出增补名额,确—2—

定代表选举单位,由选举单位提出代表人选,报公司工会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在下一次代表大会上予以确认。

第八条代表的基本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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