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材料5代表常任制暂行办法
××镇(乡)党员代表大会常任制实施办法(草案)
(提交中国共产党镇(乡)第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党的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制度是党的组织制度。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充分发挥党代会的作用,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和党的十六大报告关于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的要求,决定在本镇实施党代会常任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镇党代会是本镇党的领导机关,在党代会闭会期间,由镇党委行使本镇党的领导机关的职权。党代会常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在镇党委领导下进行。
第三条代表的任期与党代会届期相同。代表在党代会上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在党代会闭会期间要通过适当方式协助、监督本镇党委完成本届工作任务。
第四条换届选举的党代会,每五年召开一次。
第五条在届期内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党代会年会,必要时镇党委可决定增加次数。
第二章代表资格审查及其变更
第六条代表资格的审查
(一)每次召开党代会年会前,进行一次代表资格审查,代表资格审查的日常工作委托镇党委组织部门办理;
(二)代表资格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由代表大会通过。
第七条代表资格的取消和代表增补
(一)代表的党组织关系调离本镇的,其代表资格自行取消;代表的党组织关系已调离原选举单位,但仍在本镇的,则保留其代表资格。在届期内上级党组织新选派的镇党委委员为当然代表。
(二)代表因违反党的纪律、行政法规,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追究的;因有其他问题等不再适宜担任代表的,应取消其代表资格。
(三)取消代表资格应当严格按程序进行,必须由原选举单位党员大会决定,报镇党委批准或镇党代会通过。
(四)代表缺额较多时,经镇党委同意后予以增补。对新任的村(居)“双强”型党组织书记,因工作需要应补选为党代表,增补代表应按代表产生的程序进行。增补代表的任期至本届党委任期届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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