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行政复议机关的选择
河北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行政复议机关的选择
行测常识部分的法律常识涉及法理、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等知识,其中行政法的考查相对较多。今天中公教育专家跟大家一起来学习行政复议法的一个知识点,行政复议机关的选择。
行政复议机关即行政相对人提交复议申请的机关,即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机关。相关规定在《行政复议法》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中,有以下几条内容:
》》更多、更全行测技巧、考点大全、行测每日一练尽在中公教育行测频道《《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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