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金易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国ⅩⅩ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ⅩⅩ银行办理的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ⅩⅩ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回收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委托人包括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ⅩⅩ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金融服务,应收取手续费,不得垫付委托贷款资金,不得垫付委托人应纳的营业税,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五条ⅩⅩ银行分支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由总行或经授权的一级分行审批。
第六条ⅩⅩ银行分支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章受理和审批
第七条ⅩⅩ银行各级行均可受理委托贷款业务。
第八条受理委托贷款业务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委托人资金来源正当;
2.委托贷款用途合法;
3.委托贷款利率和其他要求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各级行在受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应根据国家及总行有关规定,参考《委托贷款协议书》和《中国ⅩⅩ银行人民币资金委托贷款合同》标准文本的有关内容,与委托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报一级分行审批。委托人为中央政府部门,或者委托业务涉及两个以上一级分行的,由总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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