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金易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
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防范风险,促进居民储蓄相关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等制度,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存款证明是指在***储蓄部门应申请人,包括境内居民和非居民(含外国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等)申请,为其存于储蓄部门的个人储蓄存款所提供的证明。
第三条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币储蓄存单、存折及储蓄卡均可用于办理个人存款证明。已被县以上司法部门冻结止付和已用于质押的储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申请人未按司法部门要求办理继承过户手续的储蓄存款,不能办理个人存款证明。
第四条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由储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未完,全文共1017字,当前显示30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