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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特定区域行政审批权限

武安市水利局

关于下放特定区域行政审批权限

工作情况

各位领导:

根据邯郸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发省政府的通知》(邯政法办【2011】

7号),本着“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和最大限度地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方便基层,方便申请人的需要,为切实保障下放行政审批权限落实到位,我局加强组织,明确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就下放权限的审批条件、运行程序等事项搞好对接等,进行了认真部署,要求开发区认真做好衔接工作,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健全配套制度,规范审批程序。现将此项工作的进展及结果等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按照邯政法办【2011】

7号文件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我局共有八项需下放特定区域的行政审批事项即取水许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与设施验收、设置或扩大入河排污口许可、防洪规划同意书、防洪规划保留区建设项目占地同意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以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弃置砂石、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批准。对此,我局相关职能科室和行政许可服务大厅水利窗口与接受单位进行了交接,承接单位开发区已全部接受,没有变相未发放的审批事项。其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条件,运行流程如

1下:

一、取水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

办理条件。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并依照规定取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应当持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批准文件向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提出取水许可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予以受理;

2、许可决定。受理机关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后,按规定的审查权限审查;需由上级审批机关审查的,应逐级审核上报,由具有审查权的审批机关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

3、许可送达:申请人在原申请服务窗口领取许可决定。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

2、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简要说明;

3、取水工程(取水量保证程度的分析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

4、取水水源已开发利用状况及水源动态的分析报告;

5、当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它文件;

6、取水和退水(对水环境影响的分析报告)取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7、联合兴办取水工程取水的,还应附具由联合兴办人出具的取水申请人委托书;

8、经审定的(农业项目年取地表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量20万立方米以上;工业项目和城镇生活供水项目年取地表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其他项目年取地表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办理期限:

1、自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2、自受理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对急需取水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决定

3、要延长取水期限的,应当在距期满90日前向原批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机关提出申请。原批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内作出决定。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二、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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