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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实施《河北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

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

为切实做好我省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对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等文件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印发了《河北省矿山生态环境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现就实施《暂行办法》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保证金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矿山生态环境是整个环境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省是一个矿业开发大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在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也对矿区和周围的矿山生态环境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破坏和影响,一些矿区与其周围村镇群众矛盾逐步加剧,并受到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重视。因此,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高度,从坚持科学发展观,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落实“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新机制的需要出发,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保证金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大宣传贯彻实施力度,努力走出一条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绿色矿业”之路。

二、认真做好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保证金缴存、返还和管理工作的领导。缴存保证金作为采矿权人设立、变更、转让、延续采矿权手续和年检的必备条件,应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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