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总〔2004〕511号
部直属各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号)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水利勘察设计市场秩序,现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水利勘察(测)设计市场秩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勘察(测)设计的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的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是指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勘察(测)设计工作等;招标活动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的承包方的行为。
第三条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阶段的勘察(测)设计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
1.勘察(测)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第三条中规定必须进行勘察(测)设计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项目审批程序,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或紧急度汛的;
(三)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测)设计单位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等原则。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不应受工程所属部门或所在地区的影响。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招标人是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招标人可以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测)、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阶段性招标,或对勘察(测)、设计分别招标。
招标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整体建筑物人为分割进行招标,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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