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易地开发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优秀范文5篇]
云南省易地开发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更新日期:2008-8-2611:33:59
索引号:532329-006800-20080826-0004
名称:云南省易地开发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云贫开办发〔2010〕108号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实现易地开发扶贫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易地开发扶贫是扶贫开发的一个组成部分,服从于各级扶贫开发规划,在村级规划基础上形成易地开发扶贫总项目。凡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的易地开发扶贫项目规均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省、地、县扶贫办按照扶贫开发的总体要求,负责编制本级易地开发扶贫规划和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协调好各方关系,组织实施好易地开发扶贫项目。
第四条易地开发扶贫项目管理要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项目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工程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把好市场准入关,实行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开工报告制、工程监理制等制度,精心勘测、设计,强化施工管理,切实抓好各个环节的工作,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
第五条总项目的立项。易地开发扶贫总项目的立项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环节。
(一)县级扶贫办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经县政府同意后,以政府文件上报,在经上一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省扶贫办,省扶贫办组织有关专家和领导对实地进行考察评议后审批。
(二)项目建议书经省扶贫办批准后,由县级扶贫办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县政府同意后,以政府文件上报,在经上一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的初审后,附本级政府配套资金承诺意见,报省扶贫办,省扶贫办在组织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和专家评估论证后,提出具体意见,报省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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