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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易地开发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优秀范文5篇]

**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指定承贷主体作为政府购买易地扶贫搬迁服务的承接主体,负责全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融资、建设管理等工作,具体负责承接全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本金,以及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进行融资,为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县扶贫开发投融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扶贫开发公司”)分项目设立专户,协助承贷主体负责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拨付及使用监督。承贷主体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委托代建协议,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实施主体,负责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规划、实施、招投标及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各乡镇设立扶贫项目办公室,具体负责工作落实。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主要包括。在册贫困户(含移民户、建档立卡贫困户)、一般户(含移民户)。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主要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县级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农村宅基地自愿退出奖补1资金、库区移民搬迁补助资金、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和长期政策性贷款资金。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是指中央预算内安排用于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资金;县级预算内投资是指县预算内安排用于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是指在中央下达的政府债务限额内,以省政府发行债券方式取得的资金;农村宅基地自愿退出奖补资金是指易地搬迁户自愿退出宅基地上级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库区移民扶贫搬迁补助资金是指库区移民易地搬迁户享受的政策性补助资金;国家建设专项基金是指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专项建设债券设立的专项建设资金;长期政策性贷款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放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中长期贷款和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贷款。

第三章资金使用

第五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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