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县关于农村“双置换”退宅还耕宅基地验收补助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管理的实施细则[全文5篇]
阜宁县关于农村“双置换”退宅还耕宅基地验收补助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管理的实施细则
默认分类2010-09-0110:12:50阜宁县关于农村“双置换”退宅还耕宅基地验收补助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管理的实施细则
阜宁县国土资源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阜宁县委、阜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实施意见》,切实抓好进城入镇农民住房拆迁和闲置宅基地复垦,加强“双置换”安置区、农民集中居住区用地管理,现结合我县实际,制订如下实施细则:
一、农民退宅还耕验收补偿办法
1、个人申请。由退宅农民主动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填写《农民退宅进城入镇申请表》,并提供宅基地的合法批准手续。
2、组织公示。《农民退宅进城入镇申请表》经村初审后,报所在镇人民政府,由镇政府组织国土、村建等相关部门人员到现场勘察、丈量、登记,认定符合复垦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所在镇国土所对拆迁农户相关情况在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一周无异议的,报县城镇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实施。
3、拆房复垦。县对退宅还耕农民宅基地和房屋补偿价格进行确认,所在镇政府与退宅农民签订宅基地和住房补偿协议,县城镇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所签协议向所在镇政府签发《农村“双置换”优惠证》。由拆迁户自行拆除宅基地上所有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并将拆迁废弃物处理完毕,进行整理,达到与周边田块基本持平,便于耕种。经国土、建设部门验收合格后,县国土部门向拆迁户发放《复垦验收合格证明》,退宅农民到镇政府领取《农村“双置换”优惠证》,国土部门依法注销原宅基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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