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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变更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医疗机构变更法人申请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须提交下列材料:

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变更法人的原因和理由申请书;

3、《医疗机构许可证》正、副本及科目核定表(复印件);

4、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的原法人免职证明、新法人任职证明(复印件);(无上级主管部门的,须提交新、就法人的变更协议书);

5、新法定代表人的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6、负责人大一寸免冠正面彩色近照相片1张

2、医疗机构变更负责人申请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负责人须提交下列材料:

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变更负责人的原因和理由申请书;

3、《医疗机构许可证》正、副本及科目核定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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