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工程验收与审核
x发〔2016〕19号
镇工程验收与审核办法(试行)
为加强工程监管,规范工程验收,特制定镇工程验收与审核办法。
一、工程验收的范围与主体
凡是由我镇财政资金、村集体积累和一事一议筹资所实施的项目(如房屋建筑、集镇基础设施、镇村道路、绿化、沟渠桥涵闸站洞建设维修、土方工程),适用本办法。工程项目验收主体为镇政府。工程项目包括市、镇招标项目,以及因其他原因未招标的项目。
对一些大中型工程项目需要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应委托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市级及市级以上政府投入财政资金且验收主体在上的工程,由上级指定的部门负责验收,不在本办法验收范围。本镇如投入配套资金,配合好验收。
对特殊工程和一些分部分项工程(如消防、环保、特种设备等),国家和地方有规定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地方规定办理。
二、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一)申请验收
1工程按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工程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镇长签署意见。
(二)成立验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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