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烈军属
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
1、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国家机关、事业、企业部门工作的,他们的军龄应该计算为工作年限或工龄。
2、复员退伍军人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时间不能计算工龄。
3、义务兵退伍后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应予计算为连续工龄。
4、转业军人由国家分配到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的,其在等待分配工作期间,可以计算工龄
5、退伍义务兵的军龄从其入伍时间应从县(市)革命委员会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计算;退伍时间要以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
6、军队干部复员、转业时,其退出现役的时间以办理离队手续之日为准。
法律依据:
一、原劳动部工资局[63]中劳薪便字第260号文件规定: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国家分配到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的,其军龄应与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之后,因工作调动或自动离职时,其工龄计算方法与一般职工相同,其中不服从国家分配的自谋生活出路者,其连续工龄自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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