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用工备案K盘网上申报事项有关通知
出口合同备案货物有关出口退税申报审核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1057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数据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了做好备案出口合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总局对现行出口退税软件进行了升级,现将备案出口合同项下出口货物有关出口退税申报、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应根据国税函〔2006〕877号文件要求,对出口企业备案的出口合同、电子备案数据进行核对,核对后的电子备案数据作为办理相关货物出口退税的审核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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