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郑州政务服务网
晋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节约能源,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积极推行城市集中供热,确保供热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集中供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晋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是城市集中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发展和改革、环保、规划、国土、财政、物价、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供热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以及燃油、燃气和电锅炉等热源通过热网向若干个街区及整个城市的热用户供热。
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属于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其设施的建设应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计划、统筹规划、配套建设、统一管理、协调发展。
第六条城市供热要发展集中供热,鼓励集中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引进、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七条鼓励社会投资者依法建设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和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热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供热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集中供热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配置热源、热网、换热站,统筹安排、分期实施。
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依据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其建设投资应列入道路综合投资计划。
第十条城市供热建设资金,实行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城市供热设施的大修和改造应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城市建设要积极发展集中供热,要按规划、有计划地统一建设热源,统一敷设热网,统一建设换热站
第十二条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小燃煤锅炉。城市热力管网敷设到位且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区域内,不得有分散燃煤采暖锅炉。
第十三条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实行招投标制度,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按照国家规定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第十四条城市集中供热管网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宅院时,相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扰,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新建建筑应当安装分户供热计量装置及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
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时,应当同步进行供热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改造。既有建筑分户控制改造、分户计量改造费用承担办法,按国家规定执行。
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及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由供热单位统一选型、招标采购和安装。
第十六条用户建设或者改造庭院内集中供热管网设施,应当向供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后实施。第十七条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验收时,应当有市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工程未经验收备案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供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合格:
(一)使用不合格的供热管件、材料、设备和器具的;
(二)供热管道不能保证规定压力要求或者保温方式不符合技术要求的;
(三)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或者审定的设计方案的;
(四)其它不符合供热安全要求的事项。
第三章供热管理
第十九条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生产经营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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