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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工程学院校园机动车辆管理及收费规定

新疆工程学院校园机动车辆管理及收费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园机动车辆停放管理,减少机动车辆进出校园和在校园滞留时间,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科研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工作及生活环境,保障校园和谐安全稳定。根据《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及乌鲁木齐市各高校基本做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院保卫处是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机动车辆收费依据乌鲁木齐市物价局《关于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进行。本收费适用于主校区、南昌路校区、北京路校区和天津路校区。

第四条机动车辆停放管理挂靠一家物业公司,学院给物业公司缴纳20%的管理费(含税费),停车费用统一上缴学院财务,全部投入校园安全稳定工作。

第五条机动车辆凭学院保卫处办理的《新疆工程学院机动车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及校园智能卡,经车牌自动识别智能车辆管理系统自动识别后出入校园。

第二章停车管理及责任

第六条物业公司对机动车辆进出校园实行24小时管理。在校注册的机动车辆凭校园智能卡进出校园,临时来校各类机动车辆凭物业公司发放的临时智能卡进出校园。

第七条对车卡不相符的机动车辆,进出校园时,物业公司须对车辆资料及驾驶员证件进行严格核对并按临时来校车辆管理办法发放临时智能卡。

第八条校园公共区域及各停车位是学院的公共设施,是为本院教职工、家属、住户、临时来院办事或探亲访友的机动车辆提供24

1小时有偿停放服务的场所。在校园停放的各类机动车辆,按政府物价部门及学院的有关规定交纳校园停车占道费。学院对已收取校园停车占道费的机动车辆提供停放服务。

第九条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及其驾驶员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机动车辆进入校园时,应遵守学院有关管理规定,听从物业公司管理人员指挥

2、各类机动车辆应按规定整齐、有序地停放在划有停车位的地段,不得乱停乱放。在暂未划定车位的地段停放车辆时,必须保证消防救援通道及其他车辆和人员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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