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通知印发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则》的通知
(司办通〔201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为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范、完善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评价体系,更好地为司法鉴定工作服务,现将司法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修订后的《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修订前的《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则》(司办通(2009)7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
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司法鉴定人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建设、培育高素质的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关于法医技术人员靠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司法部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分为司法鉴定研究和司法鉴定应用两种类型。
司法鉴定研究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副研究员、研究员。
司法鉴定应用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
第五条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对象:
(一)在司法鉴定科研机构或者教学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技术研究和教学工作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二)在司法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具有中级以上司法鉴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或者在司法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司法鉴定研究类和司法鉴定应用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二)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
(三)取得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
第七条申报司法鉴定研究类副研究员任职资格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或硕士研究生学历,任助理研究员5年以上;或者具有博士学位,任助理研究员或从事司法鉴定技术研究工作2年以上;
(二)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领域的重要技术问题;
(三)任助理研究员期间作为第一责任人主持并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者作为主要研究人员(限课题承担者前二位)至少参与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
(四)任助理研究员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3篇以上不少于4000字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第八条申报司法鉴定研究类研究员任职资格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者硕士学位,任副研究员5年以上;
(二)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趋势,能够根据国家需要和专业发展确定本专业工作和科学研究方向;具有独立承担重要科研项目或有主持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性技术问题;
(三)任副研究员期间作为第一责任人主持并完成2项以上省部级科研课题或1项国家级科研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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