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已经在2016年7月11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德州市具备地方立法权后出台的第一部政府规章,也是国家赋予设区市地方立法权以来,山东省地级市制定的首部大气污染防治地方规章。
《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共分总则、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预警和应急、法律责任、附则六部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其中,大气污染防治遵循生态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大气污染防治坚持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建设京津冀南部重要生态功能区为导向,落实绿化责任制,加快城市绿地、农田防护林等绿色生态屏障建设,加强对燃煤、扬尘、工业、机动车、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实施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协同控制。
监督管理部分,明确建立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度、冬季采暖期错峰生产、约谈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大气环境质量通报制度等制度。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方面,分为燃煤污染、扬尘污染、工业污染、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农业和其他大气污染防治几个方面。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本市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支持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对企业清洁煤经营加工配送、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居民燃用清洁煤予以扶持。第四十六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必须设置油烟、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实现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禁止在政府划定的范围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法律责任方面,其中,违反本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违反本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遵循生态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大气污染防治坚持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建设京津冀南部重要生态功能区为导向,落实绿化责任制,加快城市绿地、农田防护林等绿色生态屏障建设,加强对燃煤、扬尘、工业、机动车、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实施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协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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