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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中原划拨土地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

81902

【发布文号】

粤府[1999]42号【发布日期】

1999-05-27【生效日期】

1999-05-27【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革

改组改造中原划拨土地管理的通知

(粤府〔1999〕4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我省人多地少,土地资源十分紧缺。但是,长期以来,国有企业使用的大量土地资源,总体使用效率不高,土地资产效益未能充分发挥。为优化国有企业现有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发挥土地资产的综合效用,帮助国有企业解困和再发展,实现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省国有企业在改革、改组、改造中加强原划拨土地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一、从实际出发,采取措施,优化企业土地资源配置,充分发挥企业土地资产综合效益

(一)各级国土、经贸、贸委、体改、财政(国资)、城市规划部门要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各行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改革、改组、改造的实际需要,提出优化企业土地资源配置,发挥土地资产效益的规划意见和具体措施

(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企业土地资源中的作用。企业在改革、改组、改造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规定可以继续保留划拨外,应实行有偿使用。鼓励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企业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进入市场,自主运营。

(三)对企业现有空闲或利用效益不高的土地,可以由企业直接通过引资、合作、转让、租赁等形式,使土地使用权合理流动。也可以由国土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作出调整,安排给新项目使用,并给原有企业合理补偿。

(四)位于城市繁华地段的企业,可结合实施城市规划,由有关部门组织企业易地改造。企业将原划拨用地改为非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的,由企业按不低于标定地价的40%缴纳土地出让金;企业将原划拨用地改为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的,经国土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进行公开招标拍卖,企业易地改造费用可在土地出让收入中列支。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列为解困企业,已落实合作开发企业并具备开发条件的,也可由企业自行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参与开发经营,但开发企业须按标定地价100%缴纳土地出让金。

(五)可以将划拨土地使用权按一定年期作价出资(入股)投入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由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或者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控股公司、资产经营公司或作为省政府授权投资机构的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

租赁、出让土地收入应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

二、

二、规范企业改革、改组、改造中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管理


(未完,全文共3447字,当前显示114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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