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促进社会办医发展民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意见
【发布单位】
上海市
【发布文号】
沪府发〔2003〕70号【发布日期】
2003-12-08【生效日期】
2003-12-0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上海市
上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本市促进社会办医发展民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意见(试行)
(沪府发〔2003〕70号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本市促进社会办医发展民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本市促进社会办医发展民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加快医疗卫生事业改革,促进本市多元化办医格局的形成,现提出本市促进社会办医发展民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意见(试行)如下:
一、明确目标和基本原则
本意见所称社会办医,是指除本市各级政府用财政经费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之外的其他社会化办医形式,重点是民办医疗机构。
(一)目标
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促进本市社会办医的发展和多元化办医基本格局的形成,加速构建与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适应的医疗卫生体系,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引入竞争机制,借助社会力量促进本市医疗机构体制机制的改革与创新,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整体效率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
发展公益性医疗机构和发展经营性医疗机构相结合。逐步形成公益性和经营性医疗机构错位竞争、共同发展,提供多元化和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的基本格局。
盘活存量和发展增量相结合。鼓励基本医疗服务主体框架以外的政府所办医疗机构改制为民办医疗机构,吸引社会资金多形式投资兴办医疗机构。
促进发展和规制管理相结合。完善配套政策和措施,强化政府综合调控和行业管理职能,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鼓励社会投入服务于卫生事业和人民健康,保护社会投资者的合理经济利益。
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政府所办医疗机构改制
将部分政府所办医疗机构改制为民办医疗机构,是本市发展社会化办医的重要形式和途径。
各级政府要按照区域卫生规划与布局,集中力量办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县)区域医疗中心和市级三级医院,健全基本医疗服务主体框架,确保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以及重要医学科研、教育任务的完成。
对于基本医疗服务主体框架以外的政府所办医疗机构,尤其是对资源配置不合理、区域性重复设置的政府所办医疗机构,可通过多种途径和多种形式的改革,平稳有序地改制为社会办公益性或经营性医疗机构,有些可改制并改造为社会办的老年护理或康复、精神等服务机构。实行改制的政府所办医疗机构,原则上国有资本全部退出。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医院管理公司等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的经营管理。
拟改制的政府所办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总体要求,改制前需履行一定的民主程序,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及资产处置权限报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提交资产评估报告、改制协议、可行性报告等有关材料,报请卫生部门审批。区县卫生部门在审批的同时,需报市卫生部门备案。改制过程中,凡涉及医疗机构设置、执业、变更和注销的,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政府所办医疗机构改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本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做好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产权交易等工作。列入改制范围内的国有资产,须由其出资人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及本市产权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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