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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民办医疗机构促进与管理办法(试行)[小编整理]

信丰县人民政府文件

信府发〔2008〕5号

信丰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信丰县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驻县有关单位:

现将《信丰县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三月二十日

信丰县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县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江西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三条

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对民办幼儿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

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应当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民办幼儿园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县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具体负责本县内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管理和业2务指导,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县内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实施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

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幼儿园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加强对载运学生的车辆、船舶的安全管理,取缔无牌无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船舶,及时制止和查处超载等违法行为。

卫生部门要经常检查、指导幼儿园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监督、检查幼儿园食堂、学校饮用水的卫生状况,及时处理幼儿园发生的传染病及饮食卫生安全等事件。

建设、城管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加强对幼儿园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消防大队要制定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对幼儿园的消防安全业务进行指导,加强消防安全业务培训,加强幼儿园消防设施设备建设,定期检查、指导各种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加大消防安全宣传力度,结合幼儿园工作实际,经常开展各种消防演练活动。

文化、工商等部门应当对幼儿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3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幼儿成长的良好环境。

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

其它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县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

第三章

审批程序和举办条件

第七条

民办幼儿园的审批依法由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本县合作举办民办幼儿园,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八条

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幼儿园的设置符合本县教育发展规划

(二)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有符合规范的园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合法的幼儿园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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