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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优秀范文5篇]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09]29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01月27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直属单位,部管有关社团,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规范和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管理,我部制定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做好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工作。

管理办法中涉及的科技项目申报书、验收申请表、验收证书、科技成果登记表请从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网址:http://)。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科技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科技项目的申报、审批、组织实施和验收管理。

第三条科技项目包括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科技示范工程和国际科技合作等。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每年编制一次。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统一归口管理科技项目。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申报的科技项目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发展重点技术领域,创新性强,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更高,且具有较强的推广和应用价值,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有积极作用。

第六条软科学研究优先支持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技术政策、产业政策、发展战略与规划等重大问题密切相关,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战略性、前瞻性、政策性科技项目。

第七条科研开发优先支持解决行业共性关键问题,形成新型技术体系,促进产品设备技术升级,对整体技术进步有较大的带动作用,并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开发基础,有较好的推广应用前景和显著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科技项目。

第八条科技示范工程优先支持选用住房城乡建设重点推广技术领域和技术公告中推广技术的工程项目;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确定的示范工程项目。

第九条科技示范工程选用的技术应优于现行的技术标准,或满足现行技术标准但采用的技术具有国内领先水平;选用的技术与产品应通过有关部门的论证并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技术与产品,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通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审定。

第十条科技示范工程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推荐。

第十一条申报单位应是在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且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实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二条鼓励实行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跨地区跨行业的方式;以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拓展合作领域、创新合作等方式联合申报。

第十三条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科技项目时,应事先以文字形式约定各方对科技成果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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