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一、进一步明确土地出让收入的范围
根据《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主要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收益等。土地价款的具体范围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依法向受让人收到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向承租者收取的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二、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的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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