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3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了《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二OO五年三月二日
附: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
1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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