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岳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草拟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根据《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发〔2016〕29号)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市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岳政发〔2016〕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
(二)坚持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坚持互助共济,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
(四)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组织参保和基金筹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登记、缴费续保、政策宣传和社会公示等工作。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城乡居民医保村级(社区)协管员制度。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相关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负责对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议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医保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经办机构做好业务经办工作。
第六条市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对全市城乡居民医保经办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的落实;负责规范城乡居民医保经办程序;负责中央、省、市补助资金分配数据的核实;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业务培训。
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的业务管理和经办服务,执行城乡居民医保相关政策;负责确认辖区内协议医药机构,并按协议实施管理;负责城乡居民参保信息管理。
第七条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筹集,对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进行监督管理,参与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的制定、调整;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全市城乡居民医保风险调剂机制;负—
2—责将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和网络信息系统建设费用、运行资金等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八条
编制管理、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卫生计生、审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医保相关工作。
第三章参保范围
第九条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居民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及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乡居民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但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整体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应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城镇居民没参加职工医保的,要在社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第十一条
在统筹地区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第十二条按规定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不得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避免跨统筹地区重复参保,避免待遇重复享受。
第四章基金筹集
第十三条城乡居民医保坚持多渠道筹资,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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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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