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义乌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义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流动人口,是指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的人员。第三条居住证分为《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
第四条居住证的载明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件号码、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签发日期、签发机关和证件编号等基本信息。
第五条《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有效期为6个月至3年,其有效期根据劳动合同或租房协议等有效证明来核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不能提供劳动合同或租房协议等有效证明的,有效期最长为1年。
《浙江省居住证》有效期为9年。
第六条居住证作为持有人的居住证明,在浙江省范围内有效。但证件持有人可以享受的政策待遇,在本市范围内有效。居住证可以用于办理或者查询卫生防疫、计划生育、子女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个人事务和信息,并享受相应的权益和公共服务政策待遇。
第七条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负责本办法实施的综合协调、居住证件的发放和相关管理工作,各镇(街)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村(居)、社区、企业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点)(以下统称为受理机构),具体负责受理居住登记、居住证件的申领和发放工作。
发改、教育、科技、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社保、住建、交通、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商等部门及各镇(街)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居住登记
第八条拟在本市居住3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3日内办理居住登记。
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的流动人口,居住时间在15日以下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第九条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或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户口迁移证、机动车驾驶证等);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的,应当配合受理机构采集与其身份相关的信息。
第十条下列流动人口,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居住登记:
(一)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可供住宿的其他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的人员,由经营单位负责登记;
(二)在医院住院就医的人员,由医院负责登记;
(三)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人员,由学校、培训机构负责登记;
(四)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人员,由救助机构负责登记。
按照前款规定负责登记的单位,应当在办理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登记情况报送受理机构;法律、法规对报送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招用流动人口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招用的流动人口信息报送受理机构;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人员名单报送受理机构。
第十二条房屋出租人应当在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信息报送受理机构;房屋出租人与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终止租赁关系的,应当在终止租赁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人员名单报送受理机构。
第十三条从事房屋租赁、职业介绍的中介机构应当在介绍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信息报送受理机构。
第十四条受理机构应当主动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提供服务。受理机构应当指导办理居住登记的人员填写对应表格、确认签字,并核对材料是否齐全;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办理人,要求补齐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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