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管理办法
长沙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管理与服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在本市居住的非长沙市户籍人员和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县(市)流动居住的人员。市内城区跨区居住人员除外。
第三条流动人口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用的居住证明。流动人口凭居住证享受相关待遇,办理相关事务。
第四条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实行市级综合协调指导,区级综合管理,街道、乡镇具体实施,居(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配合的体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登记和管理服务制度。
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
第五条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实施。
公安机关是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的主管部门,负责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等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市、区县(市)发改、教育、民政、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工商、人口计生、卫生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关的管理服务工作。
区、县(市)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在街道(乡镇)、社区(村)设立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站,开展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受理、发放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全市建立流动人口和出租屋协管员队伍。协管员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口计生等部门开展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协管员队伍组建、专项工作经费保障应按要求落实。
第二章居住登记及申报
第七条拟居住3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按下列规定进行居住登记:
(一)流动人口租住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登记;
(二)流动人口就业并由用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提供住所的,由用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在流动人口受聘时进行登记;
(三)流动人口就学并在学校住宿的,由学校在流动人口入学时进行登记;
(四)流动人口在救助机构住宿的,由救助机构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登记;
(五)其他16周岁以上的流动人口,由提供住宿单位、个人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登记。
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旅馆住宿的流动人口,按照国家旅馆业有关规定进行住宿登记。
第八条根据第七条规定对流动人口进行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为居住登记责任人。
居住登记责任人进行登记应当核对流动人口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以及其他居住信息,填写《长沙市流动人口信息采集表》。属于出租房屋房主的,还应填写《长沙市出租房屋信息采集表》。
流动人口应当配合居住登记工作,出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不能出示的,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身份信息。
《长沙市流动人口信息采集表》由辖区公安派出所和街道(乡镇)、社区(村)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站(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提供。
第九条居住登记责任人应当在流动人口进行登记后三日内向居住地受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信息。
有条件的单位、学校、救助机构,经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批准,可以直接通过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录入流动人口信息,向公安机关申报,同时将有关材料存档,以供查验。
第十条居住登记责任人拒不履行登记申报义务的,流动人员可主动向居住地受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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