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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

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

(征求意见稿)

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由三部分组成,即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其中基础分指标包括个人素质、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和居住情况三项内容,附加分指标包括计划生育情况、专利创新、表彰奖励、社会贡献、投资纳税、卫生防疫六项内容,扣减分指标包括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违法犯罪、失信行为三项内容。

积分管理总积分=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具体如下。

一、基础分

(一)个人素质积分=年龄+文化程度得分+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得分

1.年龄

得分标准。18周岁以上至40周岁以下人员为10分。

2.文化程度得分

得分标准。大专(高职)为30分;大学本科为50分;硕士研究生为70分;博士研究生为80分。按最高学历计分,不累加计分。

3.国家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得分

得分标准。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技能)为10分;职业资格四级(中级技能)、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职称为30分;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能)、专业技术资格中级职称年龄40岁以上的为50分;职业资格二级(技师)为70分;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为80分。按最高国家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计1分,不累加计分。

(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得分

得分标准。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中的每个险种累计每满一年加5分,五个险种的累积积分为该项总得分。

(三)居住情况积分=房产情况得分+办理居住证年限得分1.房产情况

得分标准。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苏州市区拥有自有居住产权房建筑面积超过54㎡(含54㎡)且居住的为60分,54㎡以下的为40分,54㎡以上的每超过10㎡加5分;多套房面积可累计计算,总分不超100分。

2.办理居住证年限

得分标准。在苏州市区连续居住时间每满1年加10分,最高分限100分。

二、附加分

(一)计划生育情况

得分标准:

1.申请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出具证明的,加50分

2.申请人本人或其配偶为已婚育龄妇女,主动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参加一年不少于两次孕环情检查的,加30分

(二)专利创新得分标准:


(未完,全文共2779字,当前显示88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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