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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

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

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由三部分组成,即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其中基础分指标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和居住情况三项内容,附加分指标包括计划生育情况、发明创造、表彰奖励、社会贡献、投资纳税、公共卫生六项内容,扣减分指标包括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违法犯罪、失信行为三项内容。

积分管理总积分=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具体如下。

一、基础分

(一)个人基本情况积分=年龄+文化程度得分+职业技能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得分

1.年龄

得分标准。18周岁以上至40周岁以下人员为10分。

2.文化程度得分

得分标准。大专(高职)为30分;大学本科为60分;硕士研究生为200分;博士研究生为400分。按最高学历计分,不累加计分。

3.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或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资格得分。得分标准:职业技能等级五级(初级工)为10分;职业技能等级四级(中级工)、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职称为30分;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工)、专业技术资格中级职称为50分;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技师)为100分;职业技能等级一级(高级技师)、专业技术资格副高及以上为300分。按最高职业技能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计分,不累加计分。

(二)参加社会保障情况得分

得分标准。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个月,加5分;累计总分不超过500分。

缴纳住房公积金每满一年加5分,累计总分不超过50分。

(三)居住情况积分=房产情况得分+办理居住证年限得分

1.房产情况

得分标准。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苏州市区(以下市区均不包含吴江区)拥有自有产权房建筑面积超过75m2(含75m2)且居住的为60分,75m2以上的每增加25m2加20分;多套房面积可累计计算,总分不超200分。

2.办理居住证年限

得分标准。在苏州市区连续居住时间每满1年加30分,最高分限300分。

二、附加分

(一)计划生育情况

得分标准。申请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出具有效证明的,加100分。

(二)发明创造。得分标准。

1.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并计入苏州市授权数据内的第一发明人加30分/件,多项发明创造可累计计分

2.申请积分管理当年度获得授权并计入我市授权数据内的实用新型专利(以证书授权公告日为准)的第一发明人加10分/件,累计最高不超过60分

(三)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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