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
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市辖区(吴江区除外)流动人口积分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积分管理)本办法所称积分管理,是指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根据其个人情况、诚信记录、实际贡献和社会融合度等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户籍准入、子女入学、子女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入医)等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由市、区人民政府统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综合协调、组织实施。
监察机关(机构)负责受理对政府部门、单位及个人在流动人口积分管理中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并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效能部门负责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工作的效能监察。财政部门负责流动人口积分户籍准入、子女入学、入医等公共服务的财政统筹及积分管理的经费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流动人口积分户籍准入工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学工作。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医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相关工作。
各区、街道(镇)要设立积分管理服务窗口,负责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的咨询、申请受理、资料初审、资料录入、材料传递等工作。
第五条(管理原则)流动人口积分管理遵循以区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申请人积分情况提供相应公共服务。
第六条(系统建设)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在政务网站建立统一的“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系统”,复用居住证信息数据,地区之间、部门之间流动人口相关信息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实现流动人口积分管理。
第七条(积分排名)在总积分相同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基础分高低情况进行排名;基础分再次相同的,根据申请人办理居住登记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名。
已纳入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其未成年子女申请享受相关待遇时,按就高原则,只取夫妻一方的积分,在总分相同时,夫妻另一方积分作为排名参考。
第二章申请受理
第八条(计分标准)流动人口积分管理采取个人自愿、属地申请、统一管理、动态调整的模式,计分标准由基础分、附2加分、扣减分三部分构成。具体的积分项目按《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进行计分。
《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由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会同市发展改革、教育、卫生计生、公安、人社、工商等部门对积分管理指标体系和标准分值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申请人)在本市市辖区(吴江区除外)合法居住、参加社会保险、已办理居住证且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流动人口,经本人申请,纳入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
苏州县级市及吴江区户籍人员申请纳入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的,以公安机关流动人口信息登记时间为居住依据,无需居住证。
第十条(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申请纳入积分管理的,应当向居住地区、街道(镇)积分管理服务窗口提出,按规定填写表格,并根据《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的规定,结合自身情况,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1.学历证书原件或学历验证证明。
2.具有国家职业资格(含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及高级技师)的,应提供全国或江苏省各级人社部门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各级各部门发放的职称证和档案里职称评审材料。
3.居民身份证(或市民卡)及社保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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