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
第一部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一、流动人口的含义及管理模式
(一)流动人口含义
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成年育龄人员。
含义包括四个要件:
1、离开户籍所在县、市(区);
2、拟
异地居住30日以上;
3、年龄在18—49周岁;
4、生活、工作为目的。在流动人口管理上同时符合以上四个要件的也就是我们所要服务和管理的对象
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1、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
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2、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
人员。
镇际流动人口:
是指离开户籍所在镇到异地(跨镇)从事务工、经商、居住、生育等目的,异地流动一个月以上,已婚至49周岁的育龄妇女。
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1、街道之间已婚育龄妇女的流动,不纳入本服务管理范围。
2、就医、探亲、访友等不属于镇际流动已婚育龄妇女。
(二)流动人口管理模式
1、流出地管理
2、流入地管理
3、流出地和流入地共同管理
二、流出地服务管理工作
(一)落实宣传教育制度
1、流出前的宣传服务
宣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管理的基本要求、计划生育科普知识、到流入地如何配合流入地的管理工作等。
2、“双节”及中途返乡期间的宣传服务和管理。
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科普知识、婚育观念等。
服务。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户进行慰问,对流动计划生育贫困户进行帮扶、救助等。。
(二)落实“六个一”管理制度
1、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要到户籍所在地的镇、办事处人口计生技术服务所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把检查结果一并提交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人员。
2、落实一项避孕节育措施。
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必须落实一项长效的避孕节育措施。
3、办一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4、签订一份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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