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深府[2009]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深圳金融业发展,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3〕30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金融机构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深圳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经营性金融企业。
本细则所称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
本细则所称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是指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单独设立的金融后台服务机构,如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信用卡中心、支付结算中心、业务运营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等,以及专业从事金融服务外包业务的法人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参照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本细则所称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是指获得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资格认定,并在任现职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的高管人员以总部任命文件或有关法定文件为准。
第三条深圳市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是为市政府金融决策提供咨询意见的非常设性议事机构。咨询委员会由有关专家、学者组成,每届任期3年。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负责。
咨询委员会委员由市金融办在征求各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提名,报市政府审定后,以市政府名义聘任。
第四条自2003年度开始,在市政府产业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金融发展专项资金。
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金融机构在深圳设立总部和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补贴在深圳的金融机构购地建设或新购置总部、一级分支机构自用办公用房;补贴在深圳的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新租赁本部自用办公用房;给予在深圳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住房补贴;市政府金融创新奖的奖励经费;市政府批准的金融业发展调研课题、深港金融合作调研及交流、金融论坛等专项经费;市政府批准的促进我市金融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市政府批准。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金融办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金融机构申请一次性落户奖励和购地、购房补贴的,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并承诺10年内不迁离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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