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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

麻城市土地收购储备出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管理和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收购储备出让,是指市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臵、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并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承担。

第三条市政府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规范管理土地二级市场。严禁多头供地。新增建设用地的征收、征用、转用,国有划拨土地的供地、出让、转让,集体划拨土地的供地、流转,一律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办理手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签订征地协议和补偿协议。严禁国有划拨土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自行入市,对手成交。严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从事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

第四条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统一监管”的土地经营机制。城市规划区内的存量土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转为经营性用地必须完全由政府控制。要充分发挥土地储备系统的调节作用,根据需要供应土地,调整储量,公开交易。实行储备土地项目成本核算,规范资金运行。

第五条市政府委托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统一组织、调度、监管土地收购储备出让事宜。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发改局、建设局、规划局和房产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严格按规定程序核发相关的法定文书,依法履行职责,对非法交易和违规建设进行严格监管。

第六条对原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改变为商业、旅游、金融、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和原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市政府要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再按规定程序实行出让供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项目建设,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第二章土地储备的计划与管理

第七条土地储备的计划与管理

(一)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臵、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二)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国土资源局、城投公司、发改局、规划局根据麻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批准的收购储备计划对需盘活和调整的存量土地和其它增量土地开展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的前期工作。

(三)凡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等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一律由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先收购储备,后依法公开出让,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先确定用地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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