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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

徐汇区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实施办法(试行)

(初

稿)

编制说明。至今为止,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招标拍卖试行办法等只是对土地使用权进入招标、拍卖等出让环节后的操作程序进行了规定,但对在此之前的土地收回、收购、前期开发等均未作说明,在这一环节各部门间缺乏协调运作的机制,不利于生地、毛地先开发为熟地,再行出让,为此试图通过本办法的制订弥补这一实际工作中的空白。

第一条

为推进徐汇区旧区改造和城市开发,促进土地资产盘活、保值、增值,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利用,推行土地以熟地条件出让,加强区域土地市场的调控和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徐汇区行政管辖范围内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将需盘活的土地收回、收购予以储存,并通过前期开发优化土地利用条件,盘活土地资产,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先行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按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土地收购和储备。

第四条

徐汇区土地储备机构受徐汇区人民政府委托,在徐汇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土地领导小组)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表政府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负责土地整理、征收、收购、收回、置换、储备、组织土地一级开发

土地收购储备具有非盈利性,不占用年度用地指标。收购、储备的土地进入出让程序时,方按有关规定,实行指标控制。

第五条

土地收购储备应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为降低土地收购储备的成本,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契税、手续费等税费应免予征收。

第六条

收购、储备的土地应当依照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优先用于实施招标拍卖出让,但经市政府批准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旧区改造项目除外。

第七条

区计委、建设、规划、住宅、公安、财政、监察、房地等管理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土地收购、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徐汇区范围内,下列土地应当实施收购、储备:

(一)新增建设用地中用于经营性开发的土地;(北京)

(二)4.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15.政府依法收购和整理的国有土地;

7.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履行出让合同、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8.土地使用者要求政府收回的土地;

(一)经有关部门批准,被列为旧区改造的地块;

(二)经有关部门核定为“三废”企业用地和符合市、区产业结构调整规划的企业用地;

(三)无主地;

(四)为政府带征的土地;

(五)市政府对工商企业已注入土地资产的土地改变为六类项目用途的;

(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转让房地产后改变为新建六类项目用途的;

(七)可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1)土地使用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2)因用地单位破产、解散、撤销、迁移或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国有土地,包括原有城市基础设施改造中调整出来的划拨用地(北京);

3)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

4)土地使用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6)土地使用者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7)土地使用者违反出让合同规定,依法解除出让合同的。

(八)因城市规划实施、功能布局调整、旧区改造、城市开发、建设和土地整理等需要,区政府指令依法收购的土地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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