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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管理,根据《关于修改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2005年第1号)和《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备案。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鉴定单位应当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备案,具体办理由市房屋鉴定事务所(以下简称市鉴定所)负责。

第四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备案分为。初始备案和变更备案。

第五条新成立的鉴定单位应当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初始备案。已在本市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单位,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初始备案。办理初始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初始备案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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