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郧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郧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郧政发[2008]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郧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2008年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七月九日
郧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和《十堰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县境内火葬区和土葬区的殡葬管理。
第三条县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县殡葬管理坚持政府督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殡葬管理工作领导,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协调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县民政部门负责全县殡葬管理工作,成立郧县殡葬管理稽查大队,具体查处各种殡葬违法行为。
县级国家机关、驻郧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区居(村)委会和公民应遵守殡葬管理规定。
第六条县直各相关部门应切实依法履行本部门在殡葬管理中的职责,齐抓共管,进一步推进殡葬管理工作。
县监察部门应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殡葬活动中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县公安部门应对在丧事活动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辖区已故公民要及时注销户籍。
县建设部门应对影响城市市容和破坏园林绿地的丧事活动坚决予以制止。
环保部门应对丧事活动产生的噪声超标,坟茔污染水源和环境的殡葬行为进行制止或实施处罚。
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各类墓地用地的审批监管,协同殡葬管理部门查处乱埋滥葬和非法买卖墓地、墓穴的行为。
县林业部门依法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查处乱占林地造墓等违法行为。
县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县城内各医院太平间的管理,配合殡葬管理部门做好尸体管理和接运工作,严禁尸源从太平间流入社会乱埋滥葬。
县工商部门应依法规范殡葬服务市场经营行为,查处在火葬区内生产或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行为,取缔无证经营殡仪品销售人员经营资格。
县劳动、人事部门应按照各自管理的人员范围,严把丧葬费、抚恤金和遗属补助审批关,没有火化证明的,一律不予审批。
广电宣传部门应加强对殡葬政策的宣传,营造殡葬改革良好氛围。
第七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少数民族公民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火葬和土葬管理
第八条火葬区与土葬区的划分,由县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报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本县已划定火葬区的范围是:城关镇辖区(不含原大堰乡)、原种场辖区;未划入火葬区的地方为土葬改
革区。
第九条凡在火葬区死亡的人员,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遗体一律实行火葬;非火葬区人员死于火葬区的,应就地火化。
火化遗体凭公安机关或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或无人认领的遗体,须经公安部门检验,出具证明后,方可火化。
禁止将火葬区内的遗体运往土葬区土葬;禁止将骨灰装入棺木再行土葬。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火葬区遗体土葬提供墓地、墓穴、车辆等各种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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